近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降低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试行)》,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1、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2、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
具备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资格的投标人,在参与项目控制价5000万元及以下(分标段招标的,按标段控制价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按以下标准减免投标保证金:
▪ 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时,免缴全部投标保证金;
▪ 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时,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
▪ 中小微企业,免缴全部投标保证金。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和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
鼓励参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或采取其他降低投标人交易成本的方法。
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建设工程项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2、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同时公布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减免事由。
文件原文: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降低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试行)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各投标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和郑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郑州市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减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将进一步降低郑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
(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二)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并按照《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建文〔2021〕48号)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二、分类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投标免政保证金减策并建立相应保障机制
(一)对于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人可按以下规定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
1.具备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资格的投标人,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不含投标截止日;下同)一年内,投标人未被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实际行使建设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如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已被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撤销的除外。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未被列入正在执行期内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市场诚信建设“黑榜”名单。
(3)在投标截止之日前,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及以上的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小微企业。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单位均需符合上述3个条件方具备享受保证金减免资格。
2.具备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资格的投标人,在参与项目控制价5000万元及以下(分标段招标的,按标段控制价确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按以下标准减免投标保证金:
(1)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时,免缴全部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时,减半缴纳投标保证金。
(2)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投标人被其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有效期内的中小微企业,免缴全部投标保证金。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按联合体成员单位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评价结果最高的确定相应的减免标准。同一投标人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时,按其具有的所有资质中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的有效期内的最高信用评价结果确定相应的减免标准。
(二)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建设工程项目。鼓励招标人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市场信用状况等因素,在进行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参照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或采取其他降低投标人交易成本的方法。
(三)对于实施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以下原则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条款。
2.招标人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应同时公布享受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减免事由。
3.享受减免投标保证金政策的中标候选人,如在该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投标人擅自撤销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无故不签订合同、以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法调查核实后,视情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在建筑市场“黑榜”上公布,并将其行为作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局信用评价重要因素;涉及行政处罚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综合执法部门进行办理。
对于上述通知要求,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建设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单位应认真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投标监管处进行反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 |
发改法规[202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商务(局)、国资委、广播电视局、能源局、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要求,加快推动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改革,降低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行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交易担保规定,严禁巧立名目变相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或其他费用。招标人应当同时接受现金保证金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在招标文件中规范约定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形式、金额或比例、收退时间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中标人缴纳现金保证金。
二、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招标人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投标人、中标人在招标文件约定范围内,可以自行选择交易担保方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降低电子保函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
三、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证金收退的具体方式和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非法扣押、拖欠、侵占、挪用各类保证金。以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的,应当同时退还保证金本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组织开展清理历史沉淀保证金专项行动,按照“谁收取、谁清理、谁退还”的原则,督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受委托提供保证金代收代管服务的平台和服务机构全面清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各类历史沉淀保证金,做到应退尽退。各地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每年定期开展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工作,并通过相关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窗口或门户网络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
五、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2023年3月底前,各省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出台鼓励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全面或阶段性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并完善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的配套机制。
六、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各地要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制定实施分类减免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措施。企事业单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可以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七、加快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服务体系。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依法依规公开市场主体资质资格、业绩、行为信用信息和担保信用信息等,为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提供客观信息依据。推动建立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间的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履约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各类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标人简化交易担保办理流程、降低服务手续费用。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加强信用监管,严格防范并依法惩戒交易担保违法失信行为。
各地要充分认识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通知的实施方案或具体措施,并于2023年5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有关工作安排、阶段性进展和成效,以及历史沉淀保证金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地方工作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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